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科技创新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现发布广州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参股子基金类别。
科技创新基金聚焦支持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全面支持投资阶段为初创期的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科技创新基金参股子基金分为种子类参股子基金和创投类参股子基金,一经选定,在存续期内不得更改。
种子类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合计应不低于科技创新基金对该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00%。
创投类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合计应不低于科技创新基金对该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50%。
(二)初创期项目标准。
参股子基金所投资的初创期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股子基金是该项目首两轮融资的外部机构投资人之一,或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若新一批融资的投前估值较前一批融资的投后估值增长不超过10%,且两批次最后一笔出资交割时间间隔在18个月以内,可认为是同一轮融资。
外部机构投资人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项目从业人员规模不超过200人。
3.项目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参股子基金对已投初创期项目超出初创期标准后的追加投资可纳入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资格。
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境内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
2.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境外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外资准入及跨境展业的要求。
3.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控股或参股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申报。
4.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内的骨干企业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
(二)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为参股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1.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产业管理经验,或作为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的团队核心成员。科技创新基金受理申报时,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无犯罪记录且近3年不存在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存在已公开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被诉案件。
(3)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参股子基金规模的1%。
申报机构为境外机构的,其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内管理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
2.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机构(或其持有30%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团队核心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投资初创期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且曾参与设立并管理3只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或有3个以上初创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成功退出的案例是指现金方式退出初创期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 50%。
(2)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出资人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且其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项目或与其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
(3)管理机构是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内的骨干企业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
(三)申报程序。
科技创新基金按照以下程序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1. 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基金申报指南。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按要求编制并报送申报材料。
2. 预审立项。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立项会,进行预审立项。
3. 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科技创新基金可使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或国企母基金对拟设立的同一只基金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4. 拟定投资方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对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5. 审议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方案提交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6. 公示和异议处理。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基金拟合作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期间收到异议申请的,应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核查,并由市科技局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7. 确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市科技局按程序确定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确定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工作,落实投资方案。
三、参股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基金期限。
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8年、退出期不超过7年,必要时均可延长3年。
(二)设立要求。
科技创新基金通过新设或增资方式投资参股子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以增资方式投资的,参股子基金备案日距科技创新基金受理申请之日应不超过12个月,且参股子基金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扩募条件。
(三)出资要求。
1. 科技创新基金对单支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市、区两级同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对参股子基金出资的以合计不超过40%为限。
2. 科技创新基金按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进度和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员工跟投平台不受该条约束。
鼓励参股子基金与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联动,此类政府投资基金对出资顺序有特殊要求的,由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在审议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时确定。
(四)管理费标准。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参考如下标准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具体在科技创新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
1. 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参股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参股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5%;认缴总规模超过1亿元至2亿元以下的参股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参股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2%;认缴总规模超过2亿元的参股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参股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
基金退出期的延长期内原则上不再支付管理费。
2.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科技创新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员工跟投平台除外。
(五)单项目投资规模。
参股子基金对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参股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追加投资,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参股子基金规模的30%。
鼓励科技创新基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国家级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此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有特殊要求的,由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在审议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时确定。
鼓励参股子基金引入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产业资本开展合作。
(六)锁定关键人士。
参股子基金应在基金层面锁定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少于1名团队核心成员作为关键人。
若半数以上关键人不再服务于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不能继续在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应在征得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后,指定具备与原关键人同等资历的团队核心成员作为新的关键人。
(七)项目合规性审查。
为保证政策导向,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担任观察员,对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的拟投项目出具合规性审查报告,但不参与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
参股子基金应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应在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拟投项目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合规性审查报告后方可划拨相应投资款项。
(八)违规整改与处置。
参股子基金运营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时,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参股子基金协调予以修正和解决;协调不成的,科技创新基金可采取暂停后续出资等措施。
四、退出方式
(一)科技创新基金可按以下方式适时退出参股子基金:
1. 持有参股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下的,转让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确定。
2. 持有参股子基金份额超过3年并在5年以下的,转让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与按转让时一年期LPR计算的收益(按实际投资天数折算)之和。
3. 持有参股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依法依规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创新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拟合作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基金合伙协议签订的。
2. 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拨付至参股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五、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基金对种子类参股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科技创新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将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超额收益的50%让渡给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分配方式在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经审计后分配。
超额收益指参股子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差,基准收益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020-83124177、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科技创新基金常年开放受理申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申报模板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请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luocheng@gz.gov.cn。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地址将另行通知。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对未进入下一环节或未中选的申报机构不另行通知。申报机构一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视为认同并接受本指南提出的全部要求。
(二)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合作负面清单以及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等措施。
(三)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受理。
附件: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申报模板.docx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5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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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投资界
原文地址:https://news.pedaily.cn/202610/570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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